关于做好2005年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鲁卫字[2005]233号
各市卫生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部属各医疗单位,各大企业卫生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建设,落实继续医学教育与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挂钩的配套政策,根据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鲁卫科教国合发 [2001]30 号)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鲁卫科教国合发 [2002]19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经研究确定,今年 8 月对我省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本次考核对象为:符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拟申请参加 2005 年卫生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核周期与考核标准
㈠本次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周期为三年,即对考核对象 2002 年 7 月 1 日 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 期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
我省 2003 年首次进行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时,对 2002 年 7 月 1 日 至 2003 年 6 月 30 日 期间 I 类学分未作要求,因此,今后任期考核只对卫生技术人员自 2003 年 7 月 1 日 以后取得的 I 类学分提出考核要求。
㈡按照《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累计和审验,凡考核周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总计达 75 分,且同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认定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
1 、本次考核周期内 I 类学分要达到以下要求:三级医院、一等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 20 学分,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 14 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 10 学分。对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 I 类学分暂不作硬性要求。
2 、 2004-2005 年参加传染病防治知识公共必修课程学习且全省统考合格,并取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验印的相应专业《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公共课程学分证书》(传染病防治知识公共必修课程)。
3 、参加 2004 年上半年全省在职卫生人员禽流感防治知识全员培训且统考合格,并取得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合格证书或证明。
㈢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获得由我厅统一印制验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第二阶段),可作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的证明。
㈣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 2005 年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证书》。该证书是卫生技术人员参加 2005 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考试的重要材料。
上述考核周期与学分总数为最低要求,部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较早的市或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根据《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适当提高学分标准与要求,并将调整意见及时报我厅备案。
三、组织实施
㈠ 2005 年各市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市继续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局全面负责。
具体办法:卫生技术人员持个人《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与考核周期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证书及其他有效材料报所在单位进行初审。经单位初审合格后,由县(市、区)卫生局或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持上述有关材料集体到市卫生局或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认定考核。经考核合格者,由市卫生局或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 2005 年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证书》。
㈡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工作,由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胜利油田管理局卫生处负责本系统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工作。
㈢任期考核审验及证书工本费共 3 元。各市接通知后可直接与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联系任期考核合格证书的领购事宜。
㈣全省考核工作于 8 月 30 日前 结束。
四、有关要求
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是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人事厅《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进行学分审核、认定,并严格证书发放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各地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联系。
二 00 五年八月十日
山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5 年8 月10 日 印发
共印 50 份
关于做好2005年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包括附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