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医学教育研究中心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鲁卫科教字( 1998 )第 43 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本研究中心各项工作,促进我省各高等医学院校的教育改革与科学研究活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山东省高等医学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是在山东省卫生厅、省教育厅领导下,由山东省各高等医学院校及直属附属医院共同参加和组建的有利于深化教学改革的医学教育研究机构,具有组织、协调、咨询、实施医学教育研究的功能,旨在促进全省高等医学教育的发展。
第三条:研究中心的宗旨是:遵循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关于高等教育改革和高等医学教育改革的方针、政策,组织山东省高等医学院校围绕我省高等医学教育改革的问题,研究探索我省高等医学院校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教育发展方向、实施途径和方法步骤,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使高等医学教育更好地适应二十一世纪卫生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开展面向二十一世纪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的研究;开展加强和规范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的研究;开展加强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机制的研究;开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施素质教育的理论与方法的研究;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理论与方法研究。
第五条:开展国内外医学教育管理与教学研究等学术交流工作活跃学术空气,促进我省高等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
第六条:开展医学教育问题的研讨,进行医学教育研究的培训、成果推广及其咨询服务;提高医学教育研究专、兼职人员的研究水平和能力。
第七条:收集并整理医学教育研究信息及其发布,编辑并出版《医学教育》(或《山东省高等医学教育通讯》)、省高等医学教育研究论文集或高等医学教育研究专集等项工作。
第八条:承办卫生厅和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医学教育改革与研究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研究中心要加强对全省各高等医学院校及临床教学基地医学教育改革与研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医学教育改革与研究工作必须纳入各成员单位的中心工作,加强领导,归属专门组织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其管理人员由研究中心聘为兼职秘书。
第十一条:各成员单位的医学教育改革与研究工作,由各院校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总负责。
第十二条:各成员单位应积极组建一支热心医学教育改革和研究工作、具有专业知识、懂得有关教育改革规律、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医学教育研究队伍。
第十三条:医学教育研究工作者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研究与管理工作的水平,积极为高等医学教育决策、促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医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繁荣医学教育科学服务。
第四章 各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山东省各高等医学院校及直属附属医院(现共有 19 个成员单位)为研究中心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的权利:
1 、 参 加制定并实施研究中心发展计划及其各种会议、培训、课题研究等。
2 、提出医学教育的研究建议。
3 、申报研究中心立项课题。
4 、利用研究中心的报刊资料。
5 、优先参与医学教育研究、培训、会议等。
第十五条:成员单位的义务
1 、遵守本条例和研究中心决议。
2 、定期交纳研究中心年度经费。
3 、主动为研究中心刊物撰写或推荐稿件。
4 、积极参与研究中心学术年会及活动。
5 、按时完成研究中心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研究中心挂靠在山东大学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办公室设在山东大学西校区。
第十七条:研究中心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中心常务委员会”,该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 名、常务委员 10 名,分别由各成员单位推荐的分管教学副校(院)长等担任。原则上中心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中心委员会职责
1 、讨论并决定研究中心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向研究中心提出工作报告。
3 、制订修改研究中心工作条例。
4 、组织研究中心课题立项、结题及鉴定。
5 、审核研究中心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等。
6 、进行各项表彰和奖励等活动。
第十九条:中心委员会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委员及其有关委员组成,分别由各成员单位推荐的分管教学副校(院)长和教务处长等担任。中心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研究中心办公室职责
研究中心办公室是研究中心的第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草拟研究中心的工作条例、计划和有关文件。
2 、负责中心常委会或委员会工作汇报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协调。
3 、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督导、检查。
4 、组织研究中心课题立项、结题及鉴定等工作。
5 、负责项目经费预决算及其使用。
6 、研究和探索研究中心管理的有关问题。
7 、根据工作需要,酌情聘请兼职研究员。
第二十一条:研究中心办公室与所在山东大学高等教育研究中心的内部机构吻合并协同开展工作;人员编制统筹安排。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经费来源
1 、卫生厅及有关部门补贴。
2 、研究中心成员单位年费。
3 、任务下达部门的专向经费。
4 、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款。
5 、研究中心举办的咨询、培训服务费等。
6 、其他。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三条:对执行本条例第三、四章各条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研究中心将酌情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条例经研究中心委员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研究中心常务委员会。
二零零六年十月修订 |